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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保监发[2000]102号 2000年6月15日)


  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分为营业和非营业两类)、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三部分组成。其中:
  一、《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见表一)(略)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非营业)》(见表二)(略)
  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见表三)(略)
  三、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
  指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车主所属职员、直系亲属或车主生产或使用的商品除外)为目的,例:邮政运输车辆。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指除营业性车辆以外的作为方便工作或生活的一种交通工具。当车辆兼有两类使用性质或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则均按营业性车辆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种类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牵引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简易农用车(又称农用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地方农机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号码的、主要是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吨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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