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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业务项下的抵押品、质押品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105 贷款抵押品:在表外核算抵押品项下的抵押品价值。收到抵押品时,按抵押品的面值或评估确认价值,收记本科目;贷款收回或抵押品被拍卖、变价、折价入账偿还贷款时,按原入账价值,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按抵押贷款合同设分户。
  (三)文中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三章 收到押品有价单证的核算

  第六条 我行与借款单位签定的抵押借款合同、财产抵押合同、财产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后,信贷部门依据抵(质)押单位、抵(质)押合同号、抵(质)物价值等内容开具“中国进出口银行抵押物、质物权证收到通知单”送财会部,财会部凭通知单在表外进行会计核算。
  收:0105 贷款抵押品--××合同
    人民币(或外币)
  或收:0104 贷款质押品--××合同
     人民币(或外币)
  第七条 在合同执行期中,抵押品、质押品的评估价值或者票面价值发生变动,信贷部门应及时将调整金额及其他调整项目开具红蓝字通知单(使用抵/质物权证收到通知单)送财会部,调整增加开具蓝字通知单,调整减少开具红字通知单,财会部凭通知单在表外进行相应的调整,增加或者减少押品的表外账面价值。调整增加用蓝字核算,调整减少用红字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收:0105 贷款抵押品--××合同
      人民币(或外币)
  或收:0104 贷款质押品--××合同
     人民币(或外币)

第四章 退回押品有价单证的核算

  第八条 借款合同执行期满,企业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随即终止,信贷部门(或代理行)应及时将有价单证退还借款单位。同时,信贷部门依照收到通知单编号、抵(质)押单位、抵(质)押合同号、原入账价值等内容开具“中国进出口银行抵押物、质物权证退回通知单”送财会部,财会部凭通知单在表外核算如下:
  付:0105 贷款抵押品--××合同
    人民币(或外币)
  或付:0104 贷款质押品--××合同
     人民币(或外币)

第五章 押品处理的核算

  第九条 借款合同执行期满,借款单位未能依约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我行将依法采用拍卖、转让、兑现等方式处理抵押品、质押品(具体按照行内有关规定执行)。所得价款应归还抵押、质押贷款本息和处理押品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归还部分,按照我行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信贷部门应继续向借款单位追索,直到权益全部得到补偿为止;超出归还贷款本息及各项费用部分,应全部退还借款单位。(处理押品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核算见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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