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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业务项下的抵押品、质押品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贷款业务项下的抵押品、质押品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28日 进出银财发[1999]第303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业务项下的抵押品、质押品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业务项下的


           抵押品、质押品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全我行资产,加强对我行贷款业务项下的抵押品、质押品的管理,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 凡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业务和质押贷款业务所涉及的抵押品、质押品的核算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抵押品、质押品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单位在办理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贷款本息的合法财产。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品和质押品。
  第四条 抵押品、质押品所有权凭证及有关法律文件由信贷部门管理(质押贷款跟单信用证由代理行保管)。财会部根据信贷部门开具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抵押物、质物权证收到通知单”、“中国进出口银行抵押物、质物权证退回通知单”或“中国进出口银行抵押物、质物拍卖或转让通知单”(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在表外进行会计核算,按贷款合同设分户账。信贷部门应定期与财会部核对台账。

第二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五条 对抵押品、质押品设置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一)0104 贷款质押品:在表外核算质押贷款项下的质押品。收到质押品时,按质押品的面值或评估确认价值,收记本科目;贷款收回或质押品被拍卖、变价、折价入账偿还贷款时,按原入账价值,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按质押贷款合同设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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