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开发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总行法律事务局填写,办公厅加盖国家开发银行行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分行行长授权委托书由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填写,分行办公室加盖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行章及分行行长名章。
第三章 法律事务业务分工和协作
第十七条 筹资、发债
(一)总行法律事务部门依据业务部门的提议,参与筹资、发债协议文本的谈判、起草和审查等工作;
(二)业务部门在对外签订筹资、发债有关法律文件前,应会签总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
(一)总行法律事务部门依据业务部门的提议,参与项目融资协议文本的谈判、起草和审查等工作;
(二)业务部门拟定的项目融资协议文本,应会签总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九条 资产重组
(一)总行法律事务部门依据业务部门的提议,参与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协议文本的谈判、起草和审查等工作;
(二)业务部门提出的资产重组方案,应会签总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二十条 抵、质押物的处置
(一)办理抵、质押担保的项目,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项目所在分行业务部门应在借款人违约后三个月内商本行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拟行使抵、质押权的建议和方案,报分行行长;
(二)分行行长批准后,由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仲裁
(一)如借款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项目所在分行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解决,如在借款人违约后12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分行业务部门应在此后30日内商本行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拟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或仲裁等法律措施的建议和方案,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
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利息及借款人未按合同分期还款计划偿还本金);
2.借款人挤占或挪用贷款;
3.借款人或担保人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经营方式变更或产权变动;
4.借款人擅自处分贷款项目形成的资产;
5.抵、质押人擅自处分抵、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