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核签件,按下一工作日收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签字样本制作
(一)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按照总行的授权周期,设立国际业务签字人的权限等级、签字人数量和签字样本格式,每年一次下发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
(二)各分行按照总行的格式要求,于规定日期前将经分行行长签发的签字样本报至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总行有关部门于同一时间直接将签字样本报至控制文件管理部门。
(三)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将签样收集齐全后,进行初步审查和整理,按照统一的格式复印和粘贴,将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呈报的签字样本原件存档。
(四)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将签字样本送人事局审定与会签后,呈报主管行领导阅批。
(五)获得批准后,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将签字样本送获得国家许可的印刷企业印制缩微胶片。
第二十九条 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取回签字样本缩微胶片后,于取件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寄往分行,于取件日后的一个月内与回执一起寄往代理行,并注意查收代理行的回复。
第三十条 分行与总行有关部门因工作调动取消原有签字人的权力和新增签字人,均应及时通知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据此及时转通知代理行。
第四章 信用风险分析和授信
第三十一条 以控制国家风险和境外代理行风险、保证我行资产安全、促进业务发展为原则,代理行管理部门提出国家风险和代理行风险评价方法与授信方法,会商有关部门后,报主管行领导批准。修改时遵照同一程序。
第三十二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按照我行的信用风险评价方法与授信方法,实施对国家信用风险和代理行信用风险分析,确定授信额度并负责监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在收到建立代理行关系的申请后,对拟建代理行的信用风险和所在国家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国家信用等级和银行信用等级,将此评定结果作为是否建立代理行关系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于每年审定一次交易对手的国家风险等级和代理行风险等级,将风险等级审定结果通知各分行与总行资金局,各分行与总行资金局以风险等级审定结果为依据,与代理行开展业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