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分行及总行有关部门按附件七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向总行发送申请核对代理行电传密押的加押电文或有效签字人签字后的核押申请。
(二)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收件后,核对电传密押或签字。若核对不符,通知有关分行或部门。若核对正确,核对代理行电传密押。核符后,于规定时间前按附件八的要求,向分行传真核押结果或由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拿取核押结果。
(三)分行当日如未收到传真回复,须与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联系,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四)核押时间规定同第二十条第五款。
第二十二条 电传密押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控制文件管理部门须做好密押更新工作。更新程序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新建密押程序。若对方银行提供双方使用的电传密押,电传密押有效期结束前一周,我行还未收到更新的电传密押,控制文件管理部门须与之联系,视情况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传密押更新或双方银行中的任何一方通知取消电传密押后,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按保密文件销毁程序销毁失效或被取消的电传密押。
第三节 SWIFT密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双方银行同意建立代理行关系后,代理行管理部门应及时向SWIFT系统管理部门发出通知,由SWIFT密押管理人员向代理行发出建押申请。SWIFT密押交换工作完成后,SWIFT密押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代理行管理部门交换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其他SWIFT密押有关事宜,请参照行内SWIFT系统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签字样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根据代理行管理部门建立代理行关系的通知,查收代理行寄来的签字样本,归入该代理行的控制文件档案,并按该代理行的要求,填写回执,于收到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寄出。
第二十七条 核签
(一)各分行将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需核签的函件,于规定时间内传真至总行。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经办人核对后,在传真件上加盖“签字核符”或“签字不符”章,并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于规定时间内将核签件传真至分行。分行当日如未收到核签件,须查询总行。
(二)总行有关部门申请核对代理行的签字,如核签件由我行保留,可将部门负责人签署、需核签的原件提交给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核签后,加盖“签字核符”或“签字不符”章,并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如核签件需继续传递到其他银行,总行有关部门需填写“核签申请表”(附件九),连同需核签的原件交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核签后,在“核签申请表”上填写核签结果和签章,申请部门于规定时间内拿取核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