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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对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以上百分比为下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语言环境和其他具体情况适当上调。
  (二)师生和校系级干部使用普通话的要求,可分为四类:1.在校园内普遍使用;2.只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使用;3.只在教学中使用;4.在教学中也较少使用或不使用。全校90%以上的师生和校系级干部达到第一类或第二类要求为合格。
  (三)在学校开展普及普通话工作方面,应检查:有无组织,有无规划、计划,有无经常性活动,有无普通话考核制度,是否将学习和使用普通话的要求纳入各项评比,有无开展普通话骨干培训和普通话科研活动等。
  对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评定,应以师生和校系级干部掌握和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为主要依据,同时考查校内普及普通话工作情况。省级检查评估的指标体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三、检查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一)各地检查评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高教局)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语委办和教委主管处室共同负责。
  (二)检查评估分三个步骤:1.各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进行自查,做好接受省级检查评估的准备;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高教局)组织检查组,对本省所辖的高等师范院校进行逐校的全面检查评估;3.由国家语委、国家教委组织检查组分片对师范专科学校进行抽查。
  四、检查评估的方法:
  (一)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掌握普通话的情况,先由校内推广普通话组织机构根据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评估,如实填写登记表,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组通过调查后认定。
  (二)通过书面和口头的考核,检查学生掌握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情况。一年级以外的全体中文系(科)学生参加笔试;检查组在一年级以外的各年级分别任选20名学生进行口试,其中每个年级的中文系(科)和非中文系(科)学生各10名。
  笔试、口试试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高教局)拟定。
  (三)师生和校系级干部使用普通话情况的检查办法:学生情况由班主任统计,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情况由学校推广普通话的组织统计。学校将情况综合后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组。
  (四)检查评估后合格的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高教局)发给证书;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接受第二次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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