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参加学校所在地的评估工作。
3.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参加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全面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评估工作的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提出接受上级评估组织检查评估的申请。
四、评估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启动试点、全面展开、检查总结三个阶段。从1995年起至1997年5月底结束。
(一)启动试点阶段(1995年12月底前完成)
本阶段的任务是:学习评估文件,组织建立评估队伍,拟定评估工作计划,开展评估试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教委对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工作的安排,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具体评估工作计划、工作进程,部署评估工作,并于1995年7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评估工作计划、评估领导小组名单、试点学校名单报送我委成人教育司。
2.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派员参加部分地区和部门组织的评估试点工作,并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交流、总结。
(二)全面展开阶段(1996年1月至1996年12月底前完成)
本阶段的任务是: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应评学校的全部评估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1996年12月底前,对所评学校做出评估结论,建立评估档案,完成评估报告。
2.在评估过程中,国家教委组织专家组参加地方和部门的评估活动,检查、督导评估工作的开展。分片组织地方、部门评估工作情况的汇报交流。及时印发评估工作简报,报道评估动态,推动全国评估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检查总结阶段(1997年1月至1997年5月底前完成)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汇总评估情况,开展抽查评估,进行总结表彰,公布评估结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总结和各学校评估结果于1997年1月初报送国家教委。
2.国家教委组织力量对地方、部门和学校进行抽查性评估。进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