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成[1995]7号 1995年6月14日)
举办函授、夜大学教育是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是普通高等学校整体评估工作的组成部分。为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的教育质量,促进函授、夜大学健康发展,按照我委《关于开展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8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对象
凡经国家教委审批、备案举办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均应参加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依据、内容和重点
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以我委印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为依据,对学校举办成人教育的投入、教育管理过程、教育质量等作出全面的评价。在函授教育的评估中,要特别注重对函授教学过程和函授站的检查,并对部分课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三、评估的组织及方法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工作实行国家、地方(或部门)、学校三级评估体制。
1.国家教委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工作专家组。负责研究、部署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全国评估工作的开展,参与、监督、检查地方和部门组织的评估工作,实施对地方、部门和学校的抽查性评估。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内设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工作,对学校做出评估结论,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评估工作总结,接受国家教委评估组织的指导和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不单独组织评估的,可由学校主管部门与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参加地方的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