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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新药的申报数量急剧增加。为保证药品审评质量,加强药品注册管理,现就新药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12月1日起至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受理的新药,其审批时限一律顺延100天。
  二、关于对药品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的要求: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已经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已经超出规定时限的,要在本通知发布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报单位必须自“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严格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接受要求延期补充资料的申请报告。
  (四)对于未能按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者,视为申报资料准备不足,我局不再继续审理,予以退审。
  三、上述一、二项不包括第一类新药、抗艾滋病毒药物,以及1999年5月1日前受理的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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