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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

企业集资所需的以外 ,一律由国家统一分配,组织产需直接见面。钢铁企业已签
订的集资 、协作、补偿贸易 、代加工等合同(协议),由冶金部和物资部进行清理。专营钢材的价格,国内生产部分可按利润率高于生产其它品种钢材的原则加以调整,进口部分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要执行最高限价。专营办法由国家计委、物资部、冶金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制订。
 三、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定点定量供应。这类钢材主要是:重轨、轻轨、各种型材、中厚板、汽车大梁板、螺纹钢、无缝管、轮网钢、轴承钢、高速工具钢 、
齿轮钢 、弹簧钢、焊条钢、电机硅钢片、冷镦钢等。冶金部门、物资部门要从钢
铁企业自销的部分中划出一定数量,组织钢铁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点定量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清理整顿钢材经营企业。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钢材:(一)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金属的企业;(二)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三)钢铁企业的销售机构和经物资部、冶金部批准的为冶金企业组织炉料的专业公司;(四)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五)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的供销社。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钢材。
  上述单位,应按照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限于供应本系统和单位需要的钢材;钢铁企业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指令性计划外的自销钢材; 冶金专业公司只限于为钢铁企业组织炉料的钢材,其品种和数量由冶金部、物资部核定;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只限于供应本县乡镇企业所需要的钢材;县以下的供销社只限于供应本地区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材。
  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工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进行。全部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今年内基本结束,并向国务院报告。
  经过清理整顿,批准保留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新建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审批经营钢材的企业。
 五、有领导有组织地建立钢材市场。钢材市场,原则上每个中等城市设一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设二个,对超过的要予以合并或撤销。此外,物资部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成都、西安市各设一个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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