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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
 (1988年11月11日)
 (国发(1988)78号)


  钢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几年来,钢材生产有很大发展,国家对钢材的管理也进行了较大改革,开放了钢材市场 ,进入市场交易的钢材品种和数量逐年增多
,这对活跃流通 、促进生产 、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上涨过猛,有些单位和个人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入。为了整治钢材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促进钢材生产,稳定钢材市场,保证国家生产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
 一、钢铁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全面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是稳定国民经济、保证重点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所有企业必须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要把完成指令性计划作为考核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主要指标 , 对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 , 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缴国家财政,这样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钢铁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严格完成计划,按合同保证供应。如有关企业、单位不执行合同造成钢铁企业损失,除由其承担应负的责任,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这样的企业也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这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物资部处理,或由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仲裁。
  钢铁企业要按季向国家计委和冶金部、物资部报告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生产条件的落实情况,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物资部按季通报。
  对重点钢铁企业,分别由冶金部、地方冶金厅(局)派出巡视员,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计划和合同,指导企业自销钢材流向,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问题。
 二、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实行专营。对极短缺的冷轧薄钢板 、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 、镀锌薄钢板四种钢材(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由国家委托物资部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所属金属材料公司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生产这些钢材的企业,其产量除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留作本企业生产使用的四项用料和为换取必不可少的生产条件、承接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 、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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