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依照
著作权法第
二十三条、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第
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
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
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
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
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
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
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
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