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8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八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商标法第
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依照
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
商标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
商标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
商标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 商标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
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