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凡涉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等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有充分理由依据的,应予受理,并在60天处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协调,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天内完成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部分评委及专家进行调查、审议,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在15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有异议的项目,奖励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裁决,奖励项目方可获得批准、授奖;异议项目推荐单位逾期未按奖励办公室要求提出调查、核实书面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者,将被视为放弃奖励,弃奖责任由推荐单位担负。
异议处理应保护异议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下列异议不予受理:
(一)超过30天异议期;
(二)异议未按第三十一条办理;
(三)异议者匿名;
(四)对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七条 参加处理异议项目有关的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并注意保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三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 技术难度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水平及创新和特色,对推动航海领域改革与发展,为政府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技术难度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对推动航海领域现代化管理或领导的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