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的饲养场、种植场建立备案制度。要责成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督促提供原料的饲养场、种植场实行责任保证制,要配备或聘用兽医和植保员,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确保动植物养殖、种植全过程中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疫苗、农药等使用和管理的安全卫生。要监督食品加工企业及原料供应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的规定。
4.严格执行出口商品加工厂驻厂兽医、技术员、认可检验员管理制度。监督出口加工厂落实有关责任制度,加强对加工过程的检验检疫监管,确保出口加工产品的安全卫生。
5.进一步扩大分类管理范围。在工业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中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企业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出口产品质量稳定、出口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划分为一类或二类管理企业。改进和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出口产品质量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6.积极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批批检验、型式试验、抽批检验、过程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相结合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在出口机电产品中广泛推行出口小家电检验(型式试验+抽批检验+工厂监督)模式,对其他工业产品及包装积极探索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等模式。
三、帮助企业搞好基础性工作,提高企业抓质量的责任
企业是确保出口商品质量的最主要因素,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是从源头提高质量的前提。各级质检机构都要积极帮助企业搞好基础性的工作,在各个环节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1.帮助企业建立标准体系。要坚决消灭无标生产,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进一步在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业中推行无公害食品标准。
2.帮助企业建立计量检测体系。从事出口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和较高标准的计量检测体系,并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体系的审查和计量器具的检测,未通过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出口商品生产。
3.进一步加强产品认证和卫生注册工作。对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加大产品认证力度。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农产品、食品认证,强化出口食品企业卫生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未取得卫生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不得从事出口农产品、食品的生产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