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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6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明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要求,我局依据已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针对当前“配套规章”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对企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以下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

  一、关于异地委托加工的医疗器械的注册
  (一)由委托生产者申请注册。医疗器械生产制造认可表上应注明委托生产方式。
  (二)被委托企业应获得由其所属辖区省药监局所发的含被委托生产品种在内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委托者在申请注册时除递交规定的注册材料外,还应递交被委托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承诺书及被委托方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生产条件由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
  (五)对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新产品异地委托加工,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被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是具有生产同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资格的企业。
  对于已列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8种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异地委托加工,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委托和被委托生产的企业都应是具有生产同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资格的企业,并具有同类产品注册证,方可由委托方办理异地产品的注册。
  二、原注册医疗器械转移生产的注册
  转移生产注册指的是:在同一企业内,同一产品的转移生产。
  (一)将原进口注册产品移至国内总装装配的注册部门应对在国内装配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企业提交保证原设计没有变化的声明,提交构成整机的使用部件的注册证(部件不在规定内应履行注册的除外),给予准产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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