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各代理行代理保险公司收取其业务员交纳的保险费和保险公司续保户交纳的保险费,受被代理公司的委托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业务。
第十六条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各代理行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和电子汇兑系统为保险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每个代理行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寿险业务,同时能为三家财险公司代理财险业务。
第十八条 代理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在被代理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对超越代理权限的保险业务,代理行应及时通知被代理公司,由被代理公司书面授权办理或由被代理公司直接办理。
第五章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代理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在商定承保条件和费率的情况下要求投保人签章确认。单位投保的,必须向投保单位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经办人员不得代客户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条 代理经办人员应对已填写的投保单认真审核,审核项目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二)保险期限及有否倒签承保日期;
(三)投保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注明承保方式;
(四)附加承保条件是否齐全或者合理;
(五)附加费率是否合理,保费计算是否正确;
(六)保险项目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超权限的是否已获得保险公司同意。
第二十一条 保费必须由投保人自愿缴纳,代理行不得强行代扣保费。投保人在缴足保费后,代理行方可将保险公司开出的保险单和保费收据交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必须严格执行被代理公司规定的承保险种的条款和费率;使用的保险单证必须是被代理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单证,单证和印章必须相符。
第二十三条 代理行应在保险单到期前一个月,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