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稽核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简述稽核工作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以及被稽核人行政职务、任职期限、分管业务等情况。
2.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核人任职期间所在行的资产负债、信贷资产质量、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及指标完成、信贷计划执行、财务计划执行等情况(副行长以分管业务范围确定),数据要真实,各种比例计算要准确。
3.稽核评价。按照稽核内容要求和实际核查结果,对被稽核人任期内的主要工作业绩和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价。评价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定量和定性分析准确,真实反映,客观公正,从而使稽核评价能充分体现稽核的成效。
4.存在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分明。
5.稽核结论要准确,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为保守秘密,对拟调任、转任的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也可不以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名义,而以信贷、财务等业务稽核的名义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 稽核责任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发现被稽核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阻挠等不配合稽核检查的情况,除责令其改正外,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被稽核人有关责任的认定:
(一)正职被稽核人的责任认定。未经集体研究,不采纳业务部门意见,主观决策造成工作上的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直接责任;对被稽核人主持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出现的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于因业务部门或分管行长执行政策、规定出现偏差或个人弄虚作假造成的工作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领导责任。
(二)副职被稽核人的责任认定。对未向正职领导汇报,未经集体研究,主观决策造成工作上的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直接责任;向正职领导汇报,且经集体研究同意(本人未提出不同意见)后出现的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主管领导责任;对分管业务部门执行政策、规定出现偏差或个人弄虚作假的工作责任问题,被稽核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稽核组要如实反映稽核情况,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以及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派出行。
第十九条 稽核部门出具虚假稽核报告,经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派出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