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纳短款支出:核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挪用资金和抢劫案件所造成的损失。确定无法追回的短款,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后,纳入出纳短款支出账户。
2.资产损失净支出:核算确定无法收回的盘亏的固定资产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后,纳入资产损失净支出。
3.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核算用于救灾、慈善、残疾人福利事业等方面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逐级上报由总行统一报财政部批准。
4.救灾支出:核算经批准在税前列支的地震、台风、洪水等各项救灾款项。
5.非常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和结算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清理善后费用。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列支。
6.赔偿和违约支出:因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而需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支出,同时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回损失。确定无法追回损失的,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列支。
7.审计检查上缴款项:核算审计、财税等部门检查上缴的款项。
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9.交纳的滞纳金、罚金、罚款:核算延期缴纳各种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各种检查中缴纳的滞纳金等。
第八章 所有者权益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资本金。农发行注册资本总额由国务院确定和调整,由国家财政拨入并全额持有。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由总行核拨营运资金,省以下分支行的营运资金由省分行核拨。
第四十三条 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经批准也可以计入资本公积。经财政部批准资本公积可以转增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按财政部规定提取或由公益金转增,经财政部批准盈余公积可转增实收资本。
第四十四条 公益金。公益金实行指标管理,经财政部批准按规定提取的公益金或核批的公益金指标,由总行统一分配。各行在分配核批的指标内按规定使用,不得突破,指标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十五条 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成本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利润集中清算。分支行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在下年初逐级上划,在本系统内以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单位与总行进行清算,全系统汇总的利润(亏损)由总行向财政部清算。
第四十七条 利润分配。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由财政部统一调整,所得税由总行集中缴纳。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财政部要求进行分配。
第九章 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及评价
第四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采取自下而上报告,自上而下核批的方法。各分行根据总行核定的贷款规模、资产质量、资产结构、贷款利率预算营业收入,根据负债和利率、费用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算支出,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总行汇总编报全行财务收支预算上报财政部。总行根据财政部核批全行财务收支预算核批各行财务收支预算,各分行要将总行批复的财务收支预算分解落实到基层行。
如遇对财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的信贷利率等政策变化时,各行重新编报财务收支预算,由总行调整各行财务收支预算。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各级行应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上级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明细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及其他附表。资产负债表按期限类别列示各级行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损益明细表按规定格式准确反映报表期间所获的各项收入、成本支出和营业外收支等情况。业务状况报告表按行业项目反映各行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各会计要素的变动情况,反映各项资金的获得及运用。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金及各项准备金变化情况表、资产质量分类情况表,应收应付利息情况表等。其他附表的编报种类、格式、时间等要求由总行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