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资产修理费:核算维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按指标管理,大修理费用可采取待摊方法进行核算,经批准可一次摊入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据实列入当期成本。当修理费数额较大或发生不均衡时,经批准可采用待摊办法。
26.税金:核算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支出。
27.低值易耗品费:核算购入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列账的各种用具物品时所支付的费用。
28.递延资产摊销:核算开办费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摊入费用。
29.无形资产摊销:核算购置或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规定摊入的费用。
30.住房公积金:核算按职工工资和规定比例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31.其他费用支出:核算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团体会费、绿化费、党团组织活动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其他费用支出。
第三十七条 其他营业支出。包括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等支出。
1.手续费支出:核算按规定支付给代理行代理业务手续费、办理结算业务、现金寄库及发行金融债券等按规定支付的手续费。手续费支出要据实列支。
2.业务宣传费支出:核算在从事业务宣传活动中所发生的登载广告、宣传物或制作、购买宣传品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实行限额控制、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核算业务接待过程中开支的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控制,据实列支。
4.呆账准备支出:核算按贷款(不含委托贷款)规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支出。呆账准备金年末差额提取,计入当期损益。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当年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规定提取比率-年初时呆账准备金余额
5.坏账准备支出:核算按年末应收贷款利息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支出。坏账准备金年末全额提取,计入当期损益。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年末应收贷款利息余额×规定提取比例
6.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核算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率计算摊销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按季计提,计入当期损益。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4
7.其他支出:核算除上述以外按规定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八条 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被没收的财产、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等均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第七章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支管理
第三十九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营业税按季计提,计入当期损益。
应交纳营业税额=应纳营业税收入×规定的纳税比例
2.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和规定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季提取。
应交纳教育费附加=应交纳营业税额×附加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按季提取缴纳。
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纳营业税额×城建税率
第四十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出纳长款收入、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净收益等。
1.出纳长款收入:核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中所发生的现金多于账面余额,而又不能查明原因,确属无法退付的长款。
2.罚款收入:核算因贷款单位违反贷款合同或开户单位违反票据结算办法按规定收取的罚款收入。
3.固定资产净收益:核算盘盈的固定资产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净收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市场价记账。固定资产净收入为其清理收入(价款、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等)大于固定资产净值与清理费用之和的差额部分。
4.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除上述以外的收入。
第四十一条 营业外支出。是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资产损失净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救灾支出、非常损失、赔偿和违约支出、审计检查上缴款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交纳的罚金、滞纳金、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