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存款利息支出。包括活期存款利息支出和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活期存款按规定的结息期和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计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一年期(含)以下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直接在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一年期(不含)以上单位定期存款按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提定期存款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在应付存款利息科目中列支,提取的应付存款利息不足支付时,直接在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超过定期延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国家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利息支出。金融债券要按发行时确定的利率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在提取的应付利息中列支,提取的利息不足支付时,直接在金融债券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遇利率调整时,金融债券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系统内存放款项、同业存放款项、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规定的利率按季支付,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业务管理费。业务管理费是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业务管理费实行指标管理,专项控制。
1.工资:核算应发给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
2.职工福利费:核算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3.工会经费:核算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提取的,用于工会活动经费方面的开支。
4.职工教育经费:核算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开支。
5.公杂费:核算汽车等运输工具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购置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报刊杂志、公用业务书籍等各项公用杂交费用。
6.邮电费:核算公务用市内电话安装费、电传、传真设备安装费以及市话长话月租费、电报费、电视电话线路租用费、邮寄费等。
7.印刷费:核算印刷有关业务用票据、凭证、账册、报表、业务资料等用品费用。
8.水电费:核算支付营业办公用水费、电费。
9.租赁费:核算经批准按规定租入的营业办公用房租费和租入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按受益期或合同支付的租赁费用。
10.差旅费:核算因公外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遵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11.会议费:核算召开各种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租场费、交通费用、会议用品等项开支。会议费按标准控制列支。
12.钞币运送费:核算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运输工具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等,自备运钞车辆的燃料费、养路费、牌照费,押运人员的差旅费以及运送钞币有关的其他费用。
13.电子设备运转费:核算为保证电子设备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光盘等消耗费用,以及计算机联网安装费、版本升级费、定期维护等费用。
14.外事费:核算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因公需要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
15.诉讼费:核算业务过程中发生法律行政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16.公证费:核算业务过程中办理公证事项交给公证机关的费用。
17.咨询费:核算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费用开支。
18.审计费:核算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9.劳动保护费:核算按有关规定购买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费支出。
20.取暖费:核算按规定发给自有住房职工取暖补贴、支付职工集中供暖费用以及营业办公用房取暖费(集中供暖费用及自己供暖的燃料费、修理费、季节性临时工工资等)。
21.财产保险费:核算单位财产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22.待业保险费:核算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23.劳动保险费:核算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含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劳动保险统筹、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等开支。
24.安全防卫费:核算用于安全保卫需要而购置的枪支、弹药、警棍、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安装营业办公网点门窗护栏、消防灭火器、消防水龙管、库房加固、守库、保安等防抢、防盗、防火、防水设施以及其他安全防卫费用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