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部门承诺足额贴息的文件;
(三)贷款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及有关手续、文件等资料齐备;
(四)贷款额度限定在上级行下达的简易建仓贷款规模之内。
第十三条 开户行接到上级行审查批准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项目通知后,与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贷手续。
简易建仓贷款的使用实行报批制,银企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后,企业可先支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以后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企业实际的支出凭证,经信贷部门严格审查签字后,企业才能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资金。
第十四条 信贷部门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营运期要加强跟踪监督检查。对企业实际支出不符合简易建仓贷款规定用途的,停止发放新贷款,并及时收回挪用贷款。
第十五条 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开户行要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期归还贷款。企业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财政部门不再继续给予贴息或无正当展期理由的,不予展期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简易建仓贷款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还贷来源逐步收回;企业实现利润或其他资金来源较多的,允许企业提前归还简易建仓贷款。
简易建仓贷款利息原则上从财政补贴款中收回;财政贴息资金没有落实的,利息作为企业当期费用,摊入企业粮食销售成本,从销售货款中收回,也可以通过协商从财政拨补企业相关费用中收回。
五、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由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建仓贷款计划,结合各省建仓贷款需求,到逾期贷款收回情况,财政贴息落实等情况,综合平衡下达各分行。各级行应在上级行下达的计划内组织实施,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做好简易建仓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审查决策、贷款发放、监督检查、按约收贷、总结评价等全过程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提高项目贷款的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认真预测简易建仓贷款风险,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把好贷款项目选择关、评估关、审查关、决策关和执行关,对贷款本息偿还不落实的项目,不能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