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经营效益好,有按期偿还简易建仓贷款的能力;
(二)简易建仓贷款必须由省级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与企业占用简易建仓贷款时间一致;企业原有简易建仓贷款贴息资金不落实的,要重新落实老贷款贴息;
(三)新建项目建设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上企业要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四)按规定及时向开户行报送财务会计、统计及项目建设批文等有关资料;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六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项目周期和企业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确定贷款期限主要考虑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经营利润、各项补贴、其他资金来源等可用于归还简易建仓专项贷款的因素。
第七条 简易建仓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中长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息规定。
第八条 简易建仓贷款原则上采用保证、抵押等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贷款方式应从严掌握。
四、贷款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简易建仓贷款必须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计划有关批文、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落实贷款贴息、还本保证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开户行在受理企业的借款申请后,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等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对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通知企业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附后)。
第十一条 开户行信贷部门对调查报告和《呈报表》进行初审后,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贷款审批小组审定,经审定同意上报的新建项目,要组织进行评估,写出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并向市(地)州分行写出简易建仓贷款申请报告,同时附《呈报表》、评估报告。市(地)州分行审查签具意见后上报省级行。
第十二条 简易建仓贷款原则上集中在省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必须具备:
(一)借款企业的简易建仓贷款申请报告以及下级行逐级审查、签字、盖章后的《呈报表》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