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4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18日 农发行字[2000]12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发行字〔1999〕257号)自文到之日起废止。各行要切实加强对简易建仓贷款的管理,大力清收到、逾期贷款,加大简易建仓贷款收回再贷力度,落实老贷款贴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简易建仓贷款风险。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简易建仓贷款是为了解决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仓容不足所发放的贷款。为了管好用好简易建仓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管理应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落实贴息、保证归还”的原则。
二、贷款的对象、用途与条件
第三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对象是粮食主产区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 简易建仓贷款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库维修、整理地平、修建简易仓棚、购买烘干设施等贷款项目。
第五条 申请简易建仓贷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必须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