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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全额收回应收回的贷款本金;
  2.全额收回当期应收回的贷款利息;
  3.对收回应收贷款和应收当期利息后余款较多的,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还应收回欠息、收回已到期的费用贷款、收回已到期的简易建仓贷款、收回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和应由企业消化的财务挂账。对剩余部分还可与借款人协商,适当预提下期贷款利息,或收回部分正常贷款;
  4.剩余部分(连同应缴税金)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

          第六章 信贷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应抓住粮食购销贷款投放、库存监管和销售货款回笼收贷收息等三个关键环节,落实各项封闭管理制度,有效地开展信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使用报账制度。开户银行应坚持认真核查借款人收购单据(码单、收购票等)或结算凭证,随收购进度核实发放贷款,确保与借款人收购入库的粮食价值(含必要收购费用)一致。如发现差额要查清原因,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严禁借款人虚报粮食收购量、谎报收购价格套取收购贷款。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粮食库存监管制度。开户银行要定期检查核实每一借款人粮食库存数量和库存品种及其变化情况,加强对粮食库存及变化情况的监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账实相符。对减少的库存要认真核查去向,并做到库存减少,贷款相应收回。
  借款人凡发生粮食异地存储、销售或委托代销代储,应及时报告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委托粮食实际存储、销售所在地农发行代理监管,并签定委托代理监管协议。代理行要切实履行好代理库存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粮食出库报告制度。借款人凡发生粮食销售、出库、移库,都应及时如实报告开户银行,禁止借款人私自销售、销售不入账或坐支现金。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收贷收息工作管理制度。对存入基本存款账户的借款人回笼销售货款等资金,财会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并指明资金性质;信贷人员按照资金性质和收贷收息的有关规定,提出应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等意见,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通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核对后办理相应的会计手续。信贷、财会部门要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贷款管理信息反馈制度。开户银行应按总行的规定,逐笔、真实、序时登记贷款管理台账,及时反映企业粮食购、销、调、存情况及调销回笼、收购资金投放、结算情况。根据台账数据汇总填制有关报表,逐月逐级汇总上报。严禁随意调整有关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粮食贷款管理台账、统计报表制度和报表质量责任制的具体要求,遵照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要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发和推广粮食贷款管理应用软件,实现贷款管理的科学化、电子化。各级行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粮食购销及资金运营情况的银企联网。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贷管理分析、报告制度。各级行要定期分析粮食贷款运营及封闭管理情况,及时掌握所辖分支机构封闭管理各项指标及其责任目标实现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改进下一步的工作。省级分行在上报粮食贷款管理报表后五天内,向总行书面报告分析情况。
  各级行对信贷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问题以及采取的对策,应及时准确报告上级行。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工作请示及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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