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所在国发生不可抗力,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项目的顺利执行、运行,改变项目原有的可行性基础,使项目收益性受到质疑;
2.发现企业挪用或未按规定使用贷款;
3.用款企业或担保机构发生重大经济变化,如破产、兼并等,担保能力低于担保金额,借款人未能作出今我行满意的债务偿还安排;
4.借款人未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承诺费、利息。
第二十二条 用款期结束后,应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还本付息计划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外借款人,应在贷款本息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当期还本付息通知单,并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本息;
对于国内借款人,应于贷款本息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当期还本付息通知单,督促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到期本息付至我行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 如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提出展期申请,应对展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借款人未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把到期本息汇至我行账户,应通过函电等方式催收,并妥善保存催收凭据及借款人签收回执;同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援引贷款协议有关条款,对是否加收逾期罚息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转贷方式下:
1.如最终用款人按时支付贷款本息,而转贷机构拖延或拒不向我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应将有关情况通告我行驻外代表处及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请其协助督促对方尽快偿还贷款本息;如转贷机构仍拒不履行还款责任,应视情节援引贷款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2.如最终用款人拖欠或拒不向转贷机构支付到期贷款本息,除督促企业尽快偿还外,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告外经贸部援外司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请其协助我行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在直贷方式下,如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催收欠款,包括委托我行驻国内代表处或派工作小组赴借款人所在地催收,并及时致函担保人,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责任等;如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偿还所拖欠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提交信贷管理部进行资产保全或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