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两国政府关心的重点项目,特别是两国领导人亲自过问的项目,有关人员应每年赴现场考察一次,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上报专题报告;
5.对于出现严重问题、危及优惠贷款安全的项目,应及时通告我行信贷管理部,配合信贷管理部做好资产保全及法律诉讼工作;
6.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在受援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经济影响的项目(特别是两国领导人关心的项目),应及时向我行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以便进行必要的宣传报道,或上报专题报告。
第七条 每半年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出具书面报告;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项目概况;
2.项目实施及执行情况;
3.逾期项目催收金额及还本、付息趋势分析;
4.项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项目的清分工作。
第三章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管理
第九条 按照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一财政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年报;如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正当原因,未及时向我行提交财务报表和年报的,应书面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第十条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和年报内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对我行优惠贷款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
第十一条 在转贷方式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半年委托我行驻外代表处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赴借款人和项目所在地,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并请其通告调查情况;
2.如转贷机构发生债务重组、机构职能变化、合并等重要情况,应分析其对我行优惠贷款安全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在直贷方式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情况和偿债情况,分析其偿债能力和偿债信誉变化对我行优惠贷款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