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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现场稽核办法》的通知

  2.被稽核部门(单位)应按稽核组规定的时间签署意见并反馈;
  3.如超过稽核组规定的时间并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稽核组在充分征求被稽核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本小组的正式稽核报告;并在现场稽核结束后,连同被稽核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报稽核机构领导审批。属行领导交办或重要稽核事项的报告,经稽核机构领导审核后报主管行领导阅示。

           第六章 稽核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稽核处理阶段包括:发送《稽核意见书》、《稽核决定书》和对稽核意见的执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送《稽核意见书》、《稽核决定书》。稽核报告审批后,稽核组以《稽核意见书》、《稽核决定书》等方式做出稽核处理。
  (一)《稽核意见书》是稽核机构根据稽核事实,向被稽核部门(单位)提出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建议的专门性文件。
  1.《稽核意见书》主要内容:此次稽核出的被稽核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事实,对问题事实的基本评价,针对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整改意见的时间要求等(格式详见附件九);
  2.有关要求:
  (1)稽核组应在稽核报告审批后5日内,将《稽核意见书》报稽核机构领导审批;
  (2)《稽核意见书》由稽核机构负责人签发;
  (3)《稽核意见书》送达以被稽核部门(单位)签收日为准;异地发送的《稽核意见书》,以寄出日后的第3日确定为送达日;
  (4)《稽核意见书》送达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被稽核部门(单位)应将稽核意见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稽核机构。
  (二)《稽核决定书》是稽核评价局根据稽核事实,代表开发银行对被稽核部门(单位)给予一定形式处理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专门性文件。
  1.《稽核决定书》主要内容:被稽核部门(单位)违法违规事实,稽核评价意见,进行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措施,责令被稽核部门(单位)立即或限期纠正的行为(格式详见附件10);
  2.稽核评价局在给予被稽核部门(单位)以下处罚的情况时使用稽核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违规事项;
  (2)没收违规(非法)所得;
  (3)给予经济处罚;
  (4)建议授权管理部门调整或取消部分或全部业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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