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稽核组应严格执行稽核方案;若需调整稽核方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原方案的稽核机构或行领导批准。
第五章 稽核报告
第十八条 稽核报告阶段包括:撰写稽核报告,现场稽核总结会谈,稽核报告报批。
第十九条 撰写稽核报告。稽核组根据稽核方案的要求,在稽核工作底稿基础上,现场形成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
(一)稽核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1.实施稽核的基本情况,包括:稽核内容、范围、稽核期、现场工作时间等;
2.被稽核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及前次稽核意见或决定的执行情况等;
3.此次稽核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评价;
4.被稽核部门(单位)对稽核、评价的意见,稽核组与被稽核部门(单位)存在的主要分歧;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提出的相关建议等。
(二)稽核报告撰写要求:
1.稽核报告一般应由主稽核或组长负责起草,经稽核组充分讨论后由组长签署,并注明稽核组全体成员名单;
2.稽核报告应以工作底稿为基础,全面、重点地反映本次稽核查出的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稽核报告必须对稽核出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的稽核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稽核总结会谈。稽核组在稽核报告形成后、现场稽核结束之前,一般应与被稽核部门(单位)协商,并就稽核报告和现场稽核工作举行总结会谈(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可事先印送被稽核部门(单位)),充分交换意见;特殊情况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
(一)总结会谈要求:
1.由稽核组组长主持,稽核组全体成员和被稽核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2.就稽核报告所述稽核事实的真实、准确性及稽核结论等提出意见或商榷;若双方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稽核组可作进一步的核实,安排第二次总结会谈或书面征求意见;
3.稽核组组长应指定专人作好会谈记录。
(二)书面征求意见要求:
1.稽核组经与被稽核部门(单位)协商,确定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在现场工作结束前,将《稽核报告征求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八)连同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起印送被稽核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