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稽核组按照稽核方案的要求,对被稽核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及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要求:
(一)进行稽核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二)对需要取证的问题,要取得足够的证据;若经复核认为仍有未证实的问题,应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三)获取的证明性材料需有提供者的签章,否则应说明原因。
(四)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稽核部门(单位)人员有涉嫌犯罪行为的,按一定的程序移交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稽核人员在稽核实施中,须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留下可考性记录。
(一)稽核工作底稿格式详见附件六、七。
(二)编制要求:
1.将现场检查过程中对有关业务的核实情况、综合分析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事实等事项填入工作底稿;
2.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包括:凭证、报表、说明材料、被稽核部门(单位)的文件及问卷、备忘录等对稽核事实和结论能提供支持的材料;
3.稽核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做到内容真实、准确,文字简练、重点突出,以陈述事实为主、以稽核评价为辅,对需评价的稽核事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稽核方案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结论性评价;
4.稽核人员须在其编制的稽核工作底稿上签字,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
5.稽核工作底稿实行复核制,复核人员须在其复核的工作底稿上签字;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数据、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定性和评价的准确性;复核如发现工作底稿有问题,应责成稽核人员加以修改完善;稽核组组长应对稽核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抽查或检查;
6.形成的稽核工作底稿,应由被稽核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
7.被稽核部门(单位)应自收到稽核工作底稿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底稿的有关栏目中签署(或另附)明确的书面意见;对稽核工作底稿中与被稽核部门(单位)有争议的内容,主稽核应安排稽核人员进行再核实,并将核实记录一并存档;
8.稽核工作底稿编制应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统一装订。
第十六条 稽核实施期间,稽核组组长要分阶段组织稽核组研究、交流工作情况,以引导现场稽核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按时保质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