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稽核方案的编制与报批:
1.稽核方案应目标明确、内容具体、重点突出,人员分工应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时间安排应具体准确;
2.稽核方案需报稽核机构领导审批;重大稽核项目的稽核方案需经稽核机构专题会议讨论,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第九条 稽核前培训。在稽核组成立后至进点前,稽核组组长可根据稽核任务的需要,组织对稽核组的培训。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明确稽核方案及相关责任等,做好稽核前的知识、技术及心理准备。
第十条 发送《稽核通知书》。主稽核起草的《稽核通知书》,经稽核组组长审定后,报稽核机构负责人签发,并按规范的发文程序发送。
(一)《稽核通知书》的内容、格式详见附件四。
(二)发送《稽核通知书》的要求:稽核组一般应于进点前3~5日,由主稽核负责向被稽核部门(单位)发送书面稽核通知;特殊情况下也可用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前一天告知,进点时再提交正式书面通知;突击检查时则不预先发送。
第四章 稽核实施
第十一条 稽核实施阶段包括:进点会谈,现场检查,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等。
第十二条 进点会谈。稽核组按照《稽核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入被稽核部门(单位),与被稽核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进点会谈。稽核组组长或主稽核为主谈人。
(一)进点会谈主要内容:
1.提交《稽核通知书》原件(指未发送正式书面稽核通知的情况);
2.介绍本次稽核的目的、内容、范围、日程安排及对被稽核部门(单位)的要求;
3.介绍稽核组成员;
4.被稽核部门(单位)按《稽核通知书》要求介绍有关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及相关资料等。
(二)进点会谈要求:
1.稽核组需事先拟定会谈提纲;
2.会谈时以主谈人为主,其他成员经主谈人允许可作补充;
3.主谈人负责把握会谈的内容和时间;
4.主谈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谈记录等。
第十三条 稽核组可根据需要调阅被稽核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经营管理等业务资料(包括:管理报表、业务记录、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被稽核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资料。必要时稽核组可要求被稽核部门(单位)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资料调阅工作由担任稽核档案管理岗的人员负责,统一办理调阅、清退手续。调阅资料时填写“资料调阅清单”一式两份(格式详见附件五),经双方责任人签名后,由稽核组和被稽核部门(单位)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