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账依据是否完备。
(二)记账凭证的使用和凭证要素的填写是否正确。
(三)入账是否及时准确。
(四)凭证传递是否及时,有无遗漏。
第十二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总分行之间是否按规定定期核对“调拨资金”、“系统内资金拆借”、“内部往来”的科目余额。年底是否加对一次,并核对无误。
(二)对账单是否按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三)核对不符是否及时调账。
第十三条 中央银行往来及同业往来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账户的开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违规开户现象。
(二)资金头寸管理、调度以及资金收付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是否定期与开户行对账,编制余额调节表。
(四)是否将对账单、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册。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事后监督的内容。
(一)提入、提出的票据是否真实有效。
(二)提入、提出的金额合计数与各类票据、单证的金额合计数是否相符,内容是否一致。
(三)清算差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入账是否及时。
第十五条 系统外资金拆借事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拆入、拆出依据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资金汇出和收回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电子联行业务事后监督内容。
“电子联行”业务除按照结算业务审核的内容对汇兑凭证进行审核外,还应按照《人行电子联行通汇点管理规定》,结合当地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审核:
(一)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密押主管、系统管理员、录入员及复核员。
(二)是否对上述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是否坚持密押主管、系统管理员不得经办业务的规定。
(三)密押卡及密钥是否妥善保管。
(四)除密押主管外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密钥。
(五)各类操作人员口令是否经常更换。
(六)电划补充报单是否按照重要凭证管理。
(七)是否及时为客户办理汇款,有无拖压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