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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包括被检查信用社的会计凭证或会计报表的复印件、计算结果、备忘录、说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并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第十五条 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撤离被检查信用社,退出现场时间应提前告知被检查信用社。

第四章 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各检查小组将查实的各类问题和事实进行整理,初步认定问题的性质,形成各检查项目的分项目小节,提交主查人。主查人根据各检查小组的分项目小节起草“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应在现场作业结束时完成,最迟于现场作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形成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信用社举行总结会谈。总结会谈在“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组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拟进行总结会谈的时间通知被检查信用社。
  第十八条 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主查人宣读“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被检查信用社应对“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中认定的事实及评价作出书面确认。检查组也可事先将“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印发被检查信用社,由被检查信用社就有关事实的认定及检查结论提出意见,并由被检查信用社作出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被检查信用社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中认定的事实及评价有不同意见,应在总结会谈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意见反馈给检查组。对被检查信用社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第二十条 总结会谈结束后或检查组收到被检查信用社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反馈意见后,检查组要向派出行领导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期限、现场作业时间、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
  (二)被检查信用社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前一次检查的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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