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
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2000年7月7日 银发[2000]2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制定本操作程序。
第二条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信用社的现场检查。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三条 派出行根据检查任务,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检查组可根据需要分为若干小组,每小组不少于两人。
第四条 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检查组与被检查信用社的工作时间安排,主持与被检查信用社的进场会谈和总结会谈。
第五条 主查人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检查实施方案,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检查组的具体检查工作,起草“检查事实和评价”材料、检查报告和对被检查信用社有关处理文件。
第六条 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要收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部门已掌握被检查信用社的情况,并拟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