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
(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
(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
(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第五条 宣扬邪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在宣传工作中,播出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在宣传工作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我国对外政策,播出不符合我国外交口径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报道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外提供违反《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被境外组织利用的;
(四)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因错误宣传报道诱发不安定事件的;
(二)违反规定报道境外民族分裂或宗教极端分子的恐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播出贬损少数民族祖先、文化、重要人物、风俗习惯或其他伤害少数民族同胞感情的内容,引起少数民族群众强烈不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