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储源少、地段偏、城建拆迁、租房期满不能续租、现有营业面积不足或安全、消防存在隐患等原因需要迁址的机构,应事先进行选址调查,制订迁址方案,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迁址申请。
第四章 机构营业用房
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应选择经济发达、市场繁华、业务量大、有发展潜力、附近金融网点较少的地段。营业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分别为:支行(分理处)150平方米以上,中心支行(办事处)3000平方米以上;网点要求门面长、径深短、房层高,一般支行(分理处)门面宽三开间以上,中心支行(办事处)门面宽在五开间以上,层高约3.5米左右。
第十八条 在未获人民银行批准之前,营业用房的自建、购买或租赁只能作为意向,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方能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九条 营业用房装修必须体现现代商业银行的特点,符合交通银行“CI”标准要求,具有防盗、防抢、报警功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要求,又要根据房屋租赁、自建的产权性质,进行成本核算,确定装修标准。装修工程结束要邀请公安、消防、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并领取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新建或新装修的营业网点必须具备较高的科技含量和科技手段,配有通存通兑所需的电脑和设备,有连接全城的ATM机,配备电子汇单箱、电子利率牌、电子叫号机、电视监控录像、110报警联网系统等。
第五章 机构人员配备与负责人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新建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人员从事银行工作一年以上或从银行院校和金融专业毕业的学生,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重要岗位、关键部门负责人应是从事此项工作的能手或业务骨干。
第二十二条 新建机构主要负责人,应选择政治素质高、懂业务、会经营、通营销、具有相应的金融学历、金融经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