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现有营业机构要调整结构,挖掘潜力,扩大业务品种,增加业务功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向综合性、多功能、科技含量高的机构发展,以提高机构的竞争能力、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三条 在营业网点内开设的自助服务或在营业网点之外开办的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是指以取款机、存款机、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服务机具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查询、转账等自助服务功能的金融服务形式。
一、设立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要报经总行同意,并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或备案。向总行报批材料包括:
1.请示;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拟设立地址,租房协议;
4.拟使用的机具种类及数量;
5.拟负责该自助服务日常管理的机构;
6.该自助服务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
二、设立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宜选择居民密集、商贸繁华、科教文卫机构集中的地域,并考虑周边金融机构的数量和业务状况。
三、申请设立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
2.内控机制健全;
3.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记录;
4.资产负债比例达到或基本达到人民银行核定的指标。
四、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的有关设施装修完毕拟正式营运前,须向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同意营运的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门验收证明后,方可对外挂牌营业。
五、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可对外挂牌,名称统一为“交通银行24小时自助服务”,不得使用“无人银行”、“自助银行”、“自助服务”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六、在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区内,不得派员开展其他形式的金融业务。
第三章 机构调整
第十四条 凡开业满两年,业务量小、存款余额低、效益差、科技含量不高的机构,要进行调整、改造,可采取迁址、合并、更换负责人、提高科技含量、加强管理等方法,提高机构竞争能力,促使业务年年上一新台阶。三年不能改变落后面貌的营业机构,要限期撤销或合并。
第十五条 凡业务发展好、存款余额大、经济效益好、没有发生重大案件、且年检合格的机构,在具备所在地人民银行升格条件的,应按成熟一个升格一个的原则,及时办理机构升格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