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设机构应事先作出全面市场分析,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上报总行批准,列入年度机构发展计划。在总行下达年度新建机构指标后,还应逐个机构向总行报批,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报告;
(三)主要负责人的学历、简历材料;
(四)营业场所的材料。
第八条 新建机构在报经总行同意后还应报送人民银行批准,在取得人民银行出具的书面批准文件或证明后,方可正式筹建。筹建期为3~6个月,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并向人民银行提出正式营业申请。特殊情况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可书面向人民银行申请延期。
第九条 新建机构经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并批复正式营业后,还必须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分行申请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持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挂牌营业。
第十条 新建机构冠名,要符合我行机构称谓规范格式,既要朗口易记,具有地域特征,又要避免与本地其他银行机构同名。全行机构称谓规范格式为:
(一)总行辖属分、支行,称:
交通银行××分行;
交通银行××支行。
(二)市内营业机构,称:
交通银行××分行××支行;
交通银行××分行××办事处;
交通银行××分行××支行××分理处;
交通银行××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交通银行××支行××办事处;
交通银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交通银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
(三)开发区机构,称:
交通银行××分行××开发区分行;
交通银行××分行××开发区支行;
交通银行××分行××开发区支行××分理处。
(四)按人民银行关于一个城市设二个层次机构的规定,全行市区营业机构将逐步按如下设置:
交通银行××分行××支行;
交通银行××支行××分理处。
第十一条 新建机构名称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公章、业务章、牌匾必须与人民银行批准名称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