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要求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调整金额为交易金额。
·提交文件
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供ATM吐钞记录。
原因码6308 ATM部分吐钞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持卡人在ATM机取款,交易成功,交易凭条已打出,但持卡人只获得部分现金。
·调整权利及限制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调整金额为交易金额与已吐钞金额的差额部分。
·提交文件:无
原因码6309 因终端未确认,引发冲正未完成,但交易成功。
同原因码6306-交易成功,ATM未吐钞。(参见原因码6306)
第五章 退单和申述
一、退单定义
退单交易是指发卡方对代理方的一种交易,用来部分或全部拒付一笔已清算的金融交易。
二、引发退单交易的条件:
发卡方对已清算的取款、消费、调整等交易有争议或收到持卡人投诉时,经查实后,可向代理方提出退单。
一、退单原因:
发卡行对一笔交易退单,可能有以下原因:
1.无效交易;
2.客户争议;
3.交易金额争议;
4.交易重复处理;
5.欺诈交易;
6.持卡人否认已完成的交易;
7.金额被修改;
8.所需复印件不清晰;
9.未收到所需交易凭证;
10.未收到现金;
11.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争议;
12.多个机构重复处理;
13.取消的交易;
14.交易请求未完成;
15.无效调整。
二、退单处理要求
1.退单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例:如果一笔交易的原始交易日期是1999年3月20日。
退单中规定:“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则发卡行可以在1999年8月17日前(含8月17日当日)行使退单权利。
2.发卡行必须对每笔交易分别退单,不可以将多笔交易作为一笔交易来退单。
3.每笔交易只能有一次退单,对调整交易退单时,调整交易可视为原始交易。
4.退单金额:
(1)发卡方的退单金额必须小于等于原始交易金额。
(2)发卡行提交的退单交易可以退回:
a.实际扣账金额:
b.纠正原始交易的部分交易金额;
c.调整金额。
5.超过期限的退单,通过发卡方与代理方协商处理。
三、退单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