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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处理暂行办法

  ·调整要求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调整金额为交易金额。
  ·提交文件
  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供ATM吐钞记录。
  原因码6308 ATM部分吐钞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持卡人在ATM机取款,交易成功,交易凭条已打出,但持卡人只获得部分现金。
  ·调整权利及限制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调整金额为交易金额与已吐钞金额的差额部分。
  ·提交文件:无
  原因码6309 因终端未确认,引发冲正未完成,但交易成功。
  同原因码6306-交易成功,ATM未吐钞。(参见原因码6306)

第五章  退单和申述

  一、退单定义
  退单交易是指发卡方对代理方的一种交易,用来部分或全部拒付一笔已清算的金融交易。
  二、引发退单交易的条件:
  发卡方对已清算的取款、消费、调整等交易有争议或收到持卡人投诉时,经查实后,可向代理方提出退单。
  一、退单原因:
  发卡行对一笔交易退单,可能有以下原因:
  1.无效交易;
  2.客户争议;
  3.交易金额争议;
  4.交易重复处理;
  5.欺诈交易;
  6.持卡人否认已完成的交易;
  7.金额被修改;
  8.所需复印件不清晰;
  9.未收到所需交易凭证;
  10.未收到现金;
  11.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争议;
  12.多个机构重复处理;
  13.取消的交易;
  14.交易请求未完成;
  15.无效调整。
  二、退单处理要求
  1.退单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例:如果一笔交易的原始交易日期是1999年3月20日。
  退单中规定:“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则发卡行可以在1999年8月17日前(含8月17日当日)行使退单权利。
  2.发卡行必须对每笔交易分别退单,不可以将多笔交易作为一笔交易来退单。
  3.每笔交易只能有一次退单,对调整交易退单时,调整交易可视为原始交易。
  4.退单金额:
  (1)发卡方的退单金额必须小于等于原始交易金额。
  (2)发卡行提交的退单交易可以退回:
  a.实际扣账金额:
  b.纠正原始交易的部分交易金额;
  c.调整金额。
  5.超过期限的退单,通过发卡方与代理方协商处理。
  三、退单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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