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代理方的应答可以是下列内容:
1.代理方标识码错;
2.请求内容没找到;
3.代理行不能履行服务;
4.申请凭证不需要;
5.无此交易;
6.凭证已寄出。
内容1—5为不能满足请求的应答,内容6为能够满足请求的应答。
八、发卡行不能向代理行索取ATM取款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九、发卡行在发出索取请求后,如果有下面情况发生,发卡行可以使用原因码4527“未收到所需交易凭证”进行退单:
1.发卡行在发出请求后的45天,没有收到代理行的应答;
2.发卡行收到代理行不能满足请求的应答;
3.发卡行收到代理行履行服务的消息,但在发出请求后的45天没有收到所需要的凭证。
十、如果是第九点所列的情况,则发卡方必须在10日内提出退单。
第四章 调整
一、调整定义
调整交易是指由代理方引发的,用来纠正一笔未按实际取现或消费金额结算的金融交易。
二、引发调整交易的条件
当代理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任何一方发现交易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时,经查实后,可以使用调整交易向发卡方提出调整。
三、调整原因
调整分为借记调整和贷记调整两类。
(一)贷记调整原因:
1.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2.ATM部分吐钞;
3.交易被持卡人取消;
4.因终端未确认,引发冲正未完成,但交易成功;
5.代理方调整。
(二)借记调整原因:
1.冲正完成,ATM已吐钞;
2.ATM吐钞错误引起的金额不符;
3.代理方调整。
四、处理要求
1.调整期限计算方法如下:
例:如果一笔交易的原始交易日期是1999年3月20日。
调整中规定:“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则代理行可以在1999年5月4日(含5月4日当日)前行使调整权利。
2.每笔交易只能进行一次调整。
3.调整交易使用失当时,不可再发调整交易。
4.超过调整期限的交易,通过代理方和发卡方协商处理。
五、调整操作程序:
1.代理行的操作程序:
代理行发现一笔交易的结算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不一致,或特约商户对交易有异议,经代理行查明原因后,向相应的转接中心提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