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申述过程中,如果发卡方给出答复,但没有认真查实,代理方申述后引起的交易争议,将由发卡方承担该笔交易的财务责任。
七、单据的传递通过传真进行。
第三章 索取凭证
一、如果需要,发卡行可以在退单前向代理行索取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本章规定了在索取和提供凭证的过程中发卡行的权利和代理行的责任,以及时限等相关规定,各会员在进行索取和提供凭证时,应遵照本章规定执行。
二、一个索取请求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代理方标识码;
·账号;
·交易传输时间;
·清算日期;
·交易金额;
·交易流水号;
·代理方转接中心标识码。
三、代理方提供给发卡方的交易凭证影印件的规格不能小于原始交易凭证的80%。
四、请求和应答可通过“文字消息传送(0620)”发送。
五、发卡方应根据不同退单原因,在原始交易日起的95天内向代理方发出索取凭证请求。代理方应在接到发卡方索取请求日起的45天内给发卡方应答。
六、代理方应在收到发卡行索取请求后的20天内将凭证寄出。若发卡方同意,代理方可以先使用传真的方式提供证明文件,如果发卡方认为传真件不能提供足够证明,代理行再将凭证的影印件邮寄给发卡方,发卡方的请求起始点以第一次请求时间为准。
七、代理方的应答可以是下列内容:
1.代理方标识码错;
2.请求内容没找到;
3.代理行不能履行服务;
4.申请凭证不需要;
5.无此交易;
6.凭证已寄出。
内容1—5为不能满足请求的应答,内容6为能够满足请求的应答。
八、发卡行不能向代理行索取ATM取款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九、发卡行在发出索取请求后,如果有下面情况发生,发卡行可以使用原因码4527“未收到所需交易凭证”进行退单:
1.发卡行在发出请求后的45天,没有收到代理行的应答;
2.发卡行收到代理行不能满足请求的应答;
3.发卡行收到代理行履行服务的消息,但在发出请求后的45天没有收到所需要的凭证。
十、如果是第九点所列的情况,则发卡方必须在10日内提出退单。
第四章 调整
一、调整定义
调整交易是指由代理方引发的,用来纠正一笔未按实际取现或消费金额结算的金融交易。
二、引发调整交易的条件
当代理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任何一方发现交易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时,经查实后,可以使用调整交易向发卡方提出调整。
三、调整原因
调整分为借记调整和贷记调整两类。
(一)贷记调整原因:
1.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2.ATM部分吐钞;
3.交易被持卡人取消;
4.因终端未确认,引发冲正未完成,但交易成功;
5.代理方调整。
(二)借记调整原因:
1.冲正完成,ATM已吐钞;
2.ATM吐钞错误引起的金额不符;
3.代理方调整。
四、处理要求
1.调整期限计算方法如下:
例:如果一笔交易的原始交易日期是1999年3月20日。
调整中规定:“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则代理行可以在1999年5月4日(含5月4日当日)前行使调整权利。
2.每笔交易只能进行一次调整。
3.调整交易使用失当时,不可再发调整交易。
4.超过调整期限的交易,通过代理方和发卡方协商处理。
五、调整操作程序:
1.代理行的操作程序:
代理行发现一笔交易的结算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不一致,或特约商户对交易有异议,经代理行查明原因后,向相应的转接中心提出调整。
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依据本办法并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调整处理程序。
2.(代理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具体操作程序:
(1)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向总中心转发调整交易或主动引发一笔调整交易;
(2)根据总中心的应答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3.总中心的具体操作程序:
(1)接受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调整交易,经核实后,给出调整应答;
(2)向发卡方转发调整交易;
(3)此笔调整交易参与当日清算。
4.(发卡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具体操作程序:
(1)接受总中心转发的调整交易请求,并给出应答;
(2)对该调整交易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5.发卡行的具体操作程序:
接受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提出的调整,若调整属实,则对持卡人账户作相应调整;若发卡行对调整交易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代理行提出退单。
六、原因描述
表1: 调整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