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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关于下发《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商户依照止付名单、发卡行指示没收的卡,在作剪卡处理后及时送交代理行。代理行在没收卡之日起15日内,通过适当方式传送至发卡行。
 第三十二条 商户在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后,由代理行先分以下两种情况垫付,再向发卡行收取:
  一、没收卡片已上止付名单的,暂按每张卡50元标准;
  二、根据发卡行指示没收的,暂按每张卡100元标准。

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入网银行应要求本行特约商户受理所有入网卡种,并在受理银行卡时执行以下操作规程。
  特约商户收银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从以下方面审核该银行卡的合法性:
  一、该银行卡是已入网的卡种;
  二、该银行卡在有效期内;
  三、卡片的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
  四、该银行卡没有被打洞、剪角、折断、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五、在受理信用卡时,须核验持卡人身份证、卡片上照片与持卡人是否相符、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背面的签名及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等;
  六、在受理借记卡时,可不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但必须输入个人密码。
  特约商户收银员在受理银行卡时遇到异常情况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经审查,如发现持卡人与卡片照片不一致或交易单据签字与卡片签名条上预留签字不符等可疑情况,应拒绝受理该卡片并及时与代理行联系处理。
  二、操作中,发现卡片已上止付名单或发卡行指示没收卡时,应立即没收该卡片,并按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及相关操作办法自2000年10月30日起实行,仅为临时过渡办法,待制定中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发布时自行废止。

附件2:        差错处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障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正常进行,对入网机构在交易转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提供合理的解决方式,根据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提交处理的差错的原始交易必须是经过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转接的已清算交易。
  三、对交易差错处理经过的每一个节点,在交易的核实、查复以及向上一节点提交或向下一节点转发的过程中,各差错处理参与方都应制定操作办法,指定专人负责。
  四、本办法中的差错处理通过调整交易、退单交易、申述交易来完成。
  五、差错处理过程
  一笔交易被提交清算后,代理行可根据某一原因进行调整,发卡行也可以依据某一原因对该笔交易或调整交易进行退单,同样,代理行可以将该笔退单再次提交清算(申述),至此,发卡行不可以做第二次退单,代理行也没有再次提交清算的权利,仍存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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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方                   发卡方    |
|    清算信息-----------------→       |
|    调 整------------------→退单     |
|    申 述←------------------       |
-----------------------------------

  发卡方可以对一笔交易及其调整交易分别退单。
  八、在差错处理过程中,贷记调整交易由代理行确认后即可引发。(借记调整总中心暂未开通);退单交易在引发前应向对方查询并经对方确认;申述交易,若代理行有充足理由证明申述交易正确,可不经查询确认直接申述。
  九、退单交易和申述交易只能借记对方账户。

             第二章 查询查复

  一、在查询过程中,欲查询方应向被查询方提交《跨行交易查询/查复通知单》(下称《查询/查复单》,见附件1),ATM交易,被查询方自接到《查询/查复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查询方答复;POS交易,被查询方自接到《查询/查复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查询方答复。查询/查复单据的保存期限同跨行交易信息的保存期限。
  二、查询流程可以是发卡行或发卡行转接中心将《查询/查复通知单》传到总中心,由总中心转到相应的代理行转接中心,再由代理行转接中心转到代理行;查复流程可以是代理行或代理行转接中心将《查询/查复通知单》传到总中心,由总中心转到相应的发卡行转接中心,再由发卡行转接中心转到发卡行。
  三、查询/查复经过的每一个接点都必须进行认真查实并进行电话确认。
  四、查询方在提出查询后的七个工作日(ATM)或十个工作日(POS)内未接到答复,则等同于被查询方默认(同意退单或申述)。查询方即可引发退单或申述交易,若由此引起无法落实的交易纠纷,将由被查询方承担最终财务责任。
  五、在退单过程中,如果交易争议是因发卡方未通过代理方查询并确认而进行退单引起的,将由发卡方承担该笔交易的财务责任。如果代理方给出答复,但没有认真查实,发卡方退单后引起的交易纠纷,将由代理方承担该笔交易的财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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