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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关于下发《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特约商户可以通过结算交易来进行消费结算,发卡行需检查原授权交易。
 第十四条 退货是指对已成功的消费交易应持卡人要求退货时,由商户在POS终端上对已完成的交易作撤消而产生的交易。
  目前,因各行做法不一致,发生退货交易时,由商户暂按各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交易信息的走向原则和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 银行卡跨行交易的信息走向依照下述原则:
  只有区域中心联网方式的,无论采取直联或间联,交易信息由代理行转区域中心后送总中心转接。
  只有行内中心联网方式的,交易信息经代理行行内中心送总中心转接。
  既有行内中心又有区域中心联网方式的,由代理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中心作为主干路由,将交易信息送总中心转接,另一个中心作为备份路由。
 第十六条 ATM交易处理流程
  ATM交易由持卡人在ATM终端上发起,信息由代理行通过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发送到总中心,总中心优先通过发卡行行内中心转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对发送来的交易作相应处理后,将响应信息逆向发送到代理行,驱动ATM终端完成交易。
 第十七条 POS交易处理流程
  POS交易分为间联POS交易和直联POS交易
  间联POS交易是指在商户与代理行相连的POS上发起的交易,其信息处理流程与ATM交易处理流程相同。
  直联POS交易是指在商户与区域中心相连的POS上发起的交易。交易信息经区域中心发送到总中心,总中心优先通过发卡行行内中心转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对发送来的交易做相应处理后,将响应信息逆向发送到区域中心,完成交易处理。
  无POS商户的跨行交易信息流程暂按各行现有规定处理。

           第五章 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跨行交易资金清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598号文件《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总中心与入网银行应根据上述文件在跨行业务正式开通前签订《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协议书》,并为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资金划拨提供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为保证资金清算及时、准确的进行,总中心为入网机构生成并传送当天的清算文件,各入网机构应与总中心核对每日交易信息,包括对账信息、交易明细、清算轧差净额、应收应付结算手续费等。
 第二十一条 总中心每日日切后,将当日对账及清算信息提交各入网机构方接口机,由各入网机构向接口机提取。

第六章 交易异常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入网机构计算机系统、通信故障或特约商户误操作等引起的交易异常,交易各方须及时按规定处理。交易异常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冲正和差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冲正处理
  全国银行卡系统各方机构在交易转发的各个节点上都应设有超时控制,当检测到超时发生时,应拒绝该交易的继续处理,并自动发送冲正消息。
  冲正消息仅在总中心同一结算日内有效,对隔日的冲正消息应予以拒绝。冲正消息不能出现在持卡人的账单中。
  冲正消息的发出方收不到冲正应答时,应重新发送冲正消息,直至收到应答为止。冲正消息不能被冲正。
  冲正金额为全部金额。
  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产生冲正消息:
  (一)ATM吐钞不成功;
  (二)发卡行批准的POS交易因POS故障而取消;
  (三)代理行不能发送吐钞消息给ATM终端;
  (四)各节点上各联网机构或其机具检测到超时;
  (五)通信故障。
 第二十四条 差错处理
  对跨行交易中发生的差错,依据《差错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的异常交易形成争议时,当机构提出调解或直接裁决的请求,同时应服从和执行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通知或裁决意见。

 第七章 没收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跨行交易中,除因终端故障或持卡人错误引起的没收卡情况外,代理行只能在接到发卡行指示的情况下做没收卡处理,并应及时将没收卡信息通知发卡行。
 第二十七条 代理行应在ATM上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对被没收卡的持卡人查询及时回复。
 第二十八条 由于ATM终端故障或持卡人误操作导致的没收卡,代理行须详细记录没收卡处理信息。在代理行营业网点的ATM上没收卡的,持卡人可于当日或没收卡后二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到ATM所属网点领取。超过规定时间未领的卡或在非营业网点的ATM上没收的卡,代理行应在没收卡之日起十二日内将该卡通过适当方式传送至发卡行。持卡人持有效证件,于没收卡后15日内到发卡行领取。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对按照发卡行指示没收的卡,在作剪卡处理后于没收卡之日起15日内,通过适当方式传递至发卡行。
 第三十条 代理行在按第二十九条情况进行处理后,暂按每张卡50元奖励费的标准向发卡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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