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太平洋IC卡磁条上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其芯片上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持卡人需到发卡机构和储蓄网点柜面办理延用手续(联机)后,方可继续使用。
6.各发卡行如需向总行领用各类密钥母卡(含测试卡)、PSAM卡(含测试卡)和空白太平洋IC卡(含测试卡)时,按交银办〔2000〕17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密钥管理
1.总行密钥管理系统中各类交易所需的主控密钥,由总行负责生成,各类主控密钥的作废和替换也由总行负责;主控密钥存储采用硬件加密机的形式,主控密钥备份采用密码封的形式,由总行负责保管。
2.总行每次订购空白太平洋IC卡所带的生产商母卡和全行的主控母卡、认证母卡、洗卡母卡、PSAM卡等由总行负责保管。
3.总行的二级密钥管理系统暂委托上海分行管理和进行日常操作;各行对三级密钥管理系统设备的操作应做到:专人负责、相互制约、定期轮换;同时严格实行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员与空白卡片保管员的分人管理。
4.各类商户POS终端、柜面终端、直联终端等端末设备上所使用的PSAM卡,经总行批准后,由上海分行根据各发卡行的需要统一制作和发放。
5.上海分行在承担全行空白太平洋IC卡芯片初始化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由各发卡行平均分摊。
(三)客户管理
1.太平洋IC卡芯片上各类存款账户,纳入“交通银行零售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管理,其客户号同太平洋借记卡开户(卡)时所产生的客户号。
2.太平洋IC卡芯片上的各类存款账户目前暂不办理“理财通”(卡储交易)的各项业务,有关“理财通”的各项业务仍通过磁条上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进行办理。
3.太平洋IC卡在试发行期间,暂不办理芯片内各账户的现金存款和转账(大额转账)业务,现金存款和转账业务可通过磁条上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进行办理。
(四)发卡规定
1.凡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通行证、护照等)的影印件。经批准后,由申领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或储蓄网点柜面领取卡片和密码信封。
2.持卡人在申领太平洋IC卡时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付金存款主账户(同时开设电子存折和电子钱包账户)并可随时续存;如申领人已持有太平洋借记卡,需申领太平洋IC卡时,持卡人仍可使用原磁条卡上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原借记卡卡号不变,发卡机构可为其换发新卡(同时开设电子存折和电子钱包账户)。专用账户(专用钱包)的开设,俟各行专项业务开办时,再单独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