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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的通知

  1.抵债资产变现价格超过或等同于抵债价值的。
  2.变现价格虽不足抵债价值,但折损金额A级行在50万元及以下、A-级行在40万元及以下、B级行在30万元及以下的,或上述三类行的折损率在20%及以下的。
  除上述以外处置抵债资产,一律按下列规定报批:
  1.单笔变现折损率在20%以上且折损金额为A级行50万元以上、A-级行40万元以上、B级行30万元以上的,均需上报总行审批。
  2.其他分支行处置抵债资产,无论折损金额大小及折损率高低,均须逐笔上报管辖分行审批;超出管辖分行审批权限的,由管辖分行初审同意后上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变现。一年内未变现的,应于一年届满后的次年一月份向上级行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变现的原因和抵债资产的现状,以及预计变现可能性和时限。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变现,可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难以一次性处置的抵债资产,可以逐步变现还债,也可以在降低风险并落实担保措施的前提下,通过信贷方式处置。
 第三十三条 抵债资产变现价格,可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并结合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抵债资产一般不得转让给本行职工。
 第三十五条 各行原则上不得自用抵债资产。如确有需要,应视同抵债资产处置,按本办法规定分权限报批。同时必须按照购建该抵债资产的财务制度、基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购建审批手续。

第七章 以物抵债的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取消“1301抵债资产”和“1302抵债资产评估费用”科目,只设“130待处理抵债资产”一级科目。
  原有“1301”、“1302”科目余额合计等于或小于抵债资产价值的,按“1301”、“1302”科目余额合计并入“130”科目;原有“1301”、“1302”科目余额合计大于抵债资产价值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具体调账时间,由总行财会部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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