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行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及时建立台账和相关保管档案,详细记载债务人名称、抵债资产种类、规格和数量、抵债金额、收取时间、存放地点、保管人、入账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要素,并将办理以物抵债过程中制作或者收到的各种凭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作为附件,与保管档案一并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行取得抵债资产后,应抓紧处置。对暂时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应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保管员责任制;定期进行抵债资产的检查、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及抵债资产的安全与完好;定期做好抵债资产的统计工作。
第六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处置抵债资产的程序。各行申请处置抵债资产时,应当先由各行有关业务部门做好抵债资产市场价格、处置抵债资产所需各项费用的调查;与抵债资产的受让企业商谈具体事宜,如为信贷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做好取得企业的资信调查。上述处置意向均须经本行有关部门及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请行长核准。超出本行权限的,须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处置抵债资产的申请。各行向上级行申请处置抵债资产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拟处置的抵债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转入“130”科目的日期及抵债资产的地理位置、成新率等;(2)处置方式、变现底价及定价依据;(3)折损金额(率)及原因分析。
3.取得抵债物时的分级批准复印件及转入“130”科目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如取得抵债资产时未经上级行审批,还需在申请报告中补充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计价依据。
4.对将要处置的抵债资产经过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5.对通过分期收取现金方式变现或通过信贷方式进行抵债资产处置的,须报送受让抵债资产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报告。
6.本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纪要。
第二十九条 处置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
下列情形各行经本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本行内部有权人分级批准可处置抵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