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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的通知

  3.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4.抵债资产已经评估的,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5.抵债资产的权属凭证复印件。
  6.本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纪要。
 第二十条 取得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
  (一)在建房产、法律规定的限制流通物需逐笔报送总行审批。
  (二)抵债价值高于债务本息的抵债资产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三)下列情形各行经本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本行内部有权人分级批准方可办理以物抵债:
  1.抵债资产为足额并有效的存款单、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
  2.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价值为:管辖分行A级行1000万元及以下、A-级行700万元及以下、B级行300万元及以下;直属分行A级行700万元及以下、A-级行300万元及以下、B级行100万元及以下。
  (四)除上述以外办理的以物抵债,一律按下列规定报批:
  1.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价值为:管辖分行A级行1000万元以上、A-级行700万元以上、B级行300万元以上报总行审批;直属分行A级行700万元以上、A-级行300万元以上、B级行100万元以上报总行审批。
  2.其他分支行办理的以物抵债,均须逐笔上报管辖分行审批;超出管辖分行审批权限的,由管辖分行初审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抵债资产的审查。审查部门应当着重审查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能性。

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入账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取得的房产、土地及车辆,原则上应将资产权属转移至交行名下并在权属转移至交行名下之日起转入“13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如各行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可暂不转移资产权属且能保证抵债资产安全的,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取得的除房产、土地、车辆外的其他抵债资产必须在资产交付至我行之日起转入“13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
 第二十四条 转入“13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抵债资产价值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先冲减债务本金,再冲减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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