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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抵债价值由各分支行与债务人协商确定的,在确定前应对抵债资产价格构成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包括基于抵债行为发生的各项税费。以房地产、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抵债的,原则上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按照市场价、购置价或建造成本价孰低的原则与债务人协商确定抵债价值。
 第十四条 在以物抵债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过户等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无力承担的,按抵债价值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净值冲减债务本息。
 第十五条 抵债价值高于债务本息且抵债资产不能分割的,银行接受后在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将差额退还债务人,可与债务人和保证人协议,将其差额列入保证金科目设专户管理,待变现后将抵扣债务本息及支付变现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债务人。
 第十六条 抵债价值不足抵偿债务本息的,债权行应继续向原债务人和保证人追索差额。原债务人和保证人确实无力偿还的,作为呆账或坏账损失,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核销。

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取得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为诉讼(仲裁)方式和协议方式。
 第十八条 取得抵债资产的审批程序。各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必须先由本行有关业务部门做好接收抵债资产的调查,通过委托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或通过市场分析,了解抵债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变现可能性,掌握抵债资产的价值;与债务企业商谈以物抵债具体事宜并撰写以物抵债申请报告。经本行有关部门及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请行长核准。超出本行权限的,须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取得抵债资产的申请。各分支行申请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审批表。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形成情况(性质、起讫日、金额等)和截至近期所欠我行的债务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2)债务人及担保人经营状况;(3)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4)抵债资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5)抵债资产的计价依据、目前市场价;(6)抵债资产的保管措施;(7)资产质量恶化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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