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30日 交银发[2000]64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行以物抵债行为,现将《交通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取得抵债资产及处置抵债资产之前就应办理分级报批手续,并按审批意见实施以物抵债及处置抵债资产方案。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行事的行为发生。
二、各行应该根据《办法》要求上报审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管辖分行及总行统一以《交通银行以物抵债业务审批通知书》(附表一)的形式将审批意见通知有关行。同时,为加快资料流转速度,管辖及直属分行在上报总行审批资料时,收件人为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各管辖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操作程序,并报总行备案。
三、各分支行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以物抵债的操作及管理。在《办法》实施日之前,各行已经办妥以物抵债手续,但尚未转入“130”科目核算的抵债资产,账务处理问题待总行调查研究后一并解决。
四、各行要加强对《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总行也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执行《办法》情况的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各行在实施《办法》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 交通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全行以物抵债行为,加强以物抵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非货币财产折价归还我行,用于偿还债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及非正常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各分支行在实现其债权时,应首先以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非货币财产或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在债务人既无货币清偿能力、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时,方可办理以物抵债。